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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本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
2014-08-25

沪编[2014]129号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的精神,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意见》(沪委办发〔2014〕8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严格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中管理、统一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使用计划审批制度。事业单位使用人员编制,应当制订人员编制使用计划,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程序审批。未经审批同意,不得使用人员编制。

    (二)坚持总量控制、从严从紧。按照本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工作要求,从严从紧使用人员编制,充分发挥好现有人员编制的效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只能用于必需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

    (三)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不同类别、不同行业、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运行规律,分类使用人员编制。围绕中心工作,重点保障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确保人员编制使用向基层一线和重点领域倾斜。

    (四)坚持统筹使用、规范管理。统筹协调市、区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使用计划的审批,加强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使用管理,结合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实名制管理情况,进一步规范区县社会功能相近相似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

    二、主要任务

    按照本市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分类目录,紧密结合事业单位社会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履行情况,从严从紧审批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使用计划。

    (一)行政类事业单位(含参照行政类管理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公管理并已完成“三定”工作的,使用人员编制按照录用公务员的办法组织实施。

    尚未批准参公管理的,暂缓使用人员编制。

    (二)经营类事业单位

    列入经营类的事业单位,不得使用人员编制。

    兼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公益服务职能,尚未确定类别的事业单位,暂缓使用人员编制。

    (三)公益类事业单位

    1.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⑴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公共卫生和基层的基本医疗,公共文化,基础研究,公共体育,公共经济,基本社会保障,以及完全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社区服务、业务受理和乡镇属事业单位,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审批使用人员编制。

    ⑵完全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不含社区服务、业务受理和乡镇属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使用人员编制一般不得突破上年度在编人员减员总量。

    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公管理并已完成“三定”工作的事业单位,使用人员编制按照录用公务员的办法组织实施;市级事业单位已批准参公管理但区县对应尚未明确是否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暂缓使用人员编制。

    2.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⑴非义务教育中的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非营利性医疗卫生中的医院、康复护理等事业单位,根据发展规划和工作需求,审批使用人员编制。

    ⑵非义务教育中的老年教育、社区教育、校外教育和非营利性医疗卫生(不含医院、康复护理),准公共文化,公益应用研究,准公共体育等事业单位,使用人员编制一般不得突破上年度在编人员减员总量。

    ⑶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除影响单位正常运行必需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外,暂缓使用人员编制。

    事业单位正在推进行业体制改革和调整,或市属事业单位已推进改革但区县对应尚未推进改革,以及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实名制管理和年报公开要求的,暂缓使用人员编制。

    三、工作流程

    (一)计划申报。根据本市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分类目录,按照本意见规定,由事业单位提出人员编制使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形成人员编制使用计划后,原则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集中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使用计划,应当包括: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在编人员、用编计划数以及岗位结构等内容。

    (二)计划审批。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综合考虑事业发展、编制空额、岗位结构、人员离职和退休等情况,在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使用计划提出审核意见。人员编制使用计划经批准后,一年内有效。

    区县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公共卫生和基层的基本医疗,公共文化,基础研究,公共体育,完全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社区服务、业务受理和乡镇属事业单位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及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医院、康复护理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使用计划,由区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同意后,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区县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使用计划,一律由区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综合平衡,统筹使用。

    (三)计划实施。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对人员编制使用计划的批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计划,按照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办理人员录用手续后,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实名制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实名制信息数据的更新和上报。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规定,精心组织、合理制订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使用计划,督促检查所属事业单位及时更新上报实名制信息数据。机构编制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严把审核关,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与满足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的关系。

    (二)完善协调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建立健全人员编制使用计划管理与人事制度管理的工作协调机制。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同意的人员编制使用计划,应当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相应组织实施招聘、办理录用手续,定期交流事业单位录用人员信息。

    (三)严肃工作纪律。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人员编制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共同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严肃性。

    附件:1.×××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使用计划表

          2.×××人员编制使用申请表

 

 

                                          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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